中国书法家协会(香港)章程
(2014年2月10日)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香港)(以下简称“协会”或“本会”)是经香港政府批准注册,由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和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活动组织者、学者、企业家自愿结合的具有法人代表的群众专业团体;协会以继承和弘扬中国书法艺术传统,繁荣书法艺术为已任,以支持和助力国家公益慈善事业为宗旨,是联系广大热爱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协会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文艺路线和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员
第四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备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或书法工作者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从事书法艺术创作、研究或相关行业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在书法艺术创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专职或爱好者;②在书法理论研究中有贡献的成就者;③各市省级书法社团成员;④在地方或全国书法活动中作品被入围或获奖者;⑤在学校书协任会员的学生;⑥各企、事业单位在宣传或艺术工作中有成就的工作者;⑦在书法艺术事业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者、管理者;⑧在书法艺术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和造诣的各界人士。
2、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公益慈善事业。
3、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4、以下类别人员免交会费;①年龄满80岁(含)以上书法工作者;②在书法教育领域有2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的工作者;③在艺术院校或同等单位内任重要职务者。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严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与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任务
第九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热爱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书法培训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选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深入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和本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审议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4、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5、选举产生领导机构;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决定部分代表。各团体会员有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主席负责制,驻会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或聘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及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自筹、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经营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 会址设在香港,分理处在北京。